(2014)宁民初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734号原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号。法定代表人钱永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孟德洋,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建功里二段二号。法定代表人赵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俊海,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东兴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宁程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