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古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古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南某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某,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云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保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