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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古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南某某与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古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南某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某,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云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保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