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陈延杰与武海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杰,武海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政二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经三路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561号原告陈延杰,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海江,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政二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二街与纬二路交叉口南50米。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经三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杰诉被告武海江、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政二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经三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杰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武海江位于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西侧安联11公里9号楼2单元1层10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并以杨雅利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澜岸9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延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武海江武海江位于新郑市龙湖镇中山路西侧安联11公里9号楼2单元1层10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杨雅利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澜岸9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陈延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亚磊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白 雪新郑市人民法院笔录时间:2016年2月1日下午16时00至16时30分。地点:调解九室询问人:徐亚磊、白雪记录人:白雪被询问人:原告陈延杰审?我们是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出示证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杰诉被告武海江、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政二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经三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武海江的财产,你方应向本院提供武海江所有的房产的详细信息(房产证号),如因你方不能提供上述信息或因信息有误,导致财产保全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你提供的线索财产价值少于你申请的保全价值,造成裁定不能完全执行的后果由你承担,是否听明白?陈:听明白了,愿意承担责任,我提交有一份武海江的房产信息登记复印件,请法庭参考。审?你看一下此笔录的内容,若同你所讲的一致,请核对无误后,签字予以确认。陈:好的。新郑市人民法院查封笔录时间:2016年2月1日下午16时00至16时30分。地点:调解九室询问人:徐亚磊、白雪记录人:白雪被询问人:杨雅利,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观音寺镇南场90号。审?我们是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出示证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杰诉被告武海江、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政二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经三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豫0184民初256号】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武海江的财产,你是否愿意以你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南侧龙泊圣地澜岸9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2016年2月1日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上担保的内容是否系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签名是否为你本人所写?杨:我自愿以我的财产提供担保,担保书上的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签名也是为本人所写。审?若你提供担保的财产即上述房屋被本院查封后,你可以继续使用、收益,但不得有转让、抵押、典当、赠予、毁坏等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你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提供担保的房屋将来会面临司法拍卖、变卖等法律后果和风险;上述告知内容,你是否听清了。杨:听明白了。?你是否还有其他房产。杨:还有其他房子。?你看一下此笔录的内容,若如你所讲的一致,请核对无误后,签字予以确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