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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执字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随州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满清、方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满清,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2执字32-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兴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天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红安县上新集镇凯旋世家建设工程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兴平,红安县司法局上新集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满清,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丹,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陈满清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红安上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满清、方丹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2363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满清、方丹的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满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路支行的存款帐户62284800589******77,划拨被执行人陈满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路支行的存款帐户62284800589******77中的存款30000元。解除被执行人方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支行的存款帐户43406228******60,划拨被执行人方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杨园支行的存款帐户43406228*****60中的存款5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红斌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  彭荣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