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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许鹏与齐桂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99号原告:许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齐某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孙长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