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许鹏与齐桂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99号原告:许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齐某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孙长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