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桥县宋门粮库与吴桥县春雨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桥县宋门粮库,吴桥县春雨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吴桥县宋门粮库,住所地:吴桥县。被告吴桥县春雨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北环路南吴桥县万宏俪景小区北侧。案由:仓储合同纠纷本院在原告吴桥县宋门粮库诉被告吴桥县春雨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桥县宋门粮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7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尚 桢审判员 王贵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