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6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保生与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生,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34号原告杨保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住所地涉县开发区平乐路北。负责人王保良。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经济开发区平乐路*号。法定代表人秦金牛。原告杨保生与被告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涉县分公司、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生负担。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