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张玉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张玉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439号原告张晓东,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丽正门大街2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与被告张玉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玉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玉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庆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婧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