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晓东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豫07刑申1号原审被告人徐晓东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受贿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延刑重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晓东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被告人徐晓东的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徐晓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新中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晓东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徐晓东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