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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徽民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德臣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德臣,安徽民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4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德臣,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全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民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西侧大杨镇政府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7720289-9。法定代表人:彭玉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卫国,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德臣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民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仁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民仁保安公司与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安全防范服务承包协议》,承接中兴西湖花园小区的保安业务;田德臣在中兴西湖花园小区从事保安工作,田德臣认可该小区物业人员所穿制服上显示物业公司为运达物业公司。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月工资标准为每月17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民仁保安公司也没有为田德臣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12月19日,民仁保安公司以田德臣值班期间车辆未经登记随意进出小区为由,对田德臣罚款300元,田德臣于当日离职。随后,田德臣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900元;2、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12427.6元;3、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双休日加班费10160.9元;4、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72.4元;5、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元;6、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律师费4000元;7、民仁保安公司返还田德臣罚款300元;8、民仁保安公司为田德臣补缴2014年5月到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2015年4月14日,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蜀劳裁字(2015)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双倍工资差额10590.8元;2、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9218.1元;3、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双休日加班费6409.2元;4、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72.4元;5、民仁保安公司支付田德臣经济补偿金3400元;6、民仁保安公司返还田德臣罚款300元;7、民仁保安公司为田德臣补缴2014年5月到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补办社会保险的费用按各自比例承担);8、驳回田德臣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田德臣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实际休息2天,工作日每天工作12小时。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仁保安公司实际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承接中兴西湖花园小区的保安业务,故田德臣与民仁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10月18日起建立。田德臣虽称其自2014年5月起到民仁保安公司工作,但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本案中田德臣自2014年10月18日与民仁保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民仁保安公司应当自2014年11月18日起止支付田德臣双倍工资。根据田德臣工资水平(1700元/月)及离职时间(至2014年12月19日),确定民仁保安公司应支付田德臣双倍工资差额为17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和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确定。田德臣与民仁保安公司自2014年10月18日建立劳动关系,至2014年12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时间2个月,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为850元(1700元/月0.5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民仁保安公司应当为田德臣办理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的期限为自劳动关系建立时(2014年10月18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时(2014年12月19日)止,所需费用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分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根据民仁保安公司提交的考勤表,田德臣自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在民仁保安公司实际工作16天,每天工作12小时(法定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故民仁保安公司应支付田德臣延长劳动时间工资937.9元(1700元/月÷21.75天÷8小时4小时150%16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双休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根据民仁保安公司提交的考勤表,田德臣自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在民仁保安公司实际工作期间应休双休日4天,实际休息2天,故民仁保安公司应支付田德臣双休日加班工资312.6元(1700元/月÷21.75天2天200%)。田德臣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其在民仁保安公司工作期间(2014年10月18日至2014年12月19日)并无法定节假日,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民仁保安公司虽依据该公司内部的《违纪处罚条例》对田德臣罚款300元,但民仁保安公司并未证明该公司内部《违纪处罚条例》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故民仁保安公司对田德臣的罚款300元并无合法依据,应当如数返还。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民仁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田德臣补办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双方按国家规定比例各自承担;二、民仁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田德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0元、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工资937.9元、双休日加班工资312.6元,合计3800.5元;三、民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田德臣罚款300元;四、驳回民仁保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民仁公司负担。田德臣上诉称:本人的入职时间是2014年5月14日,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014年10月18日。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民仁保安公司与运达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安全防范服务承包协议》,无法证明运达物业公司就是中兴西湖花园小区的物业公司,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应以本人陈述的入职时间为准,并据此计算相应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民仁保安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民仁保安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田德臣与民仁保安公司何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田德臣在中兴西湖花园小区担任保安,依据民仁保安公司提供的其与运达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安全防范服务承包协议》,民仁保安公司自2014年10月18日开始承接中兴西湖花园的保安工作,田德臣亦认可该小区物业人员所穿制服上显示物业公司为运达物业公司。基于以上证据和事实,田德臣与民仁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最早仅能从2014年10月18日开始建立。田德臣主张其2014年5月开始与民仁保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据此判决民仁保安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田德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