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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岔河镇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海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星关区岔河镇大寨村村民委员会,贵州省毕节市海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岔河镇大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仁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海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七星关区岔河镇大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海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延  华审判员 刘  维  华审判员 张  贵  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新(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