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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慧芬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慧芬,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芬,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博,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慧芬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慧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慧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慧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慧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