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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跃进与张书森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69-1号申请保全人杨跃进,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农牧业产业化服务中心退休职工。被保全人张书森,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中学病休职工。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杨跃进与被保全人张书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杨跃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张书森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杨跃进以自己所有的小车(车牌号:蒙KYY0**)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杨跃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张书森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保全人杨跃进所有的小车(车牌号:蒙KYY0**)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