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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坊法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建洪与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郑公街道办事处东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洪,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郑公街道办事处东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坊法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洪。被执行人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郑公街道办事处东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郑公街道办事处东新村。法定代表人王全国,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赵建洪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郑公街道办事处东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坊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建洪已申请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郑公街道办事处东新村村民委员会的渔业一体化补助资金通过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郑公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统筹发放,尚余渔业一体化补助资金款5343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郑公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