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远芳与李振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远芳,李振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219号原告:高远芳。被告:李振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远芳与被告李振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远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远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远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远芳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