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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远芳与李振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远芳,李振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219号原告:高远芳。被告:李振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远芳与被告李振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远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远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远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远芳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