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锦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尹礼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锦源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尹礼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锦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沈下陆208号b幢b-a2-6号。法定代表人黄斌,经理。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办发展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舒亚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尹礼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尹礼定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34000元及利息169233元,给付律师服务费3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37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73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尹礼定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554766元(含调解利息、律师服务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