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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原告方某甲与被告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方某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方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判决是否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双方共同生活已达数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因缺乏沟通,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增加沟通与交流,修复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子女的利益为重,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童霞露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人民陪审员  王 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