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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叶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48号罪犯叶林,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生,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天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叶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0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