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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夏海军与被告曹海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海军,曹海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199号原告夏海军,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被告曹海云,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海军与被告曹海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海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海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海军承担。助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乔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