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兴隆与朱进军、刘恩明、曾垂银人格权2016执38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隆,朱进军,刘恩明,曾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隆,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朱进军,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刘恩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曾垂银,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进军、刘恩明、曾垂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417.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