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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兴隆与朱进军、刘恩明、曾垂银人格权2016执38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隆,朱进军,刘恩明,曾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隆,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朱进军,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刘恩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曾垂银,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进军、刘恩明、曾垂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417.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