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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阮琼芳与乐山市天主教公信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琼芳,乐山市天主教公信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特9号申请人:阮琼芳,女,汉族,1960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申请人:乐山市天主教公信医院,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雷世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莉,女,汉族,1990年7月2日出生,医院职工,住四川省夹江县。2016年1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阮琼芳和乐山市天主教公信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敖勤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乐山市天主教公信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与申请人阮琼芳(以下简称乙方)的纠纷于2015年12月18日经乐山市市中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因本次医疗纠纷造成的损失,包括乙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参加医疗事故处理亲属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60000元,扣除乙方已借支生活费和医保报账费17000元,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143000元,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支付到乙方姓名:阮琼芳,开户行:农行峨眉山市支行九里分理处,账号:6228480529515394672。二、甲方支付了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次医疗纠纷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乙方及其家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诉讼。三、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乐山市市中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乐山市市中区卫计局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阮琼芳与申请人乐山市天主教公信医院于2015年12月18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敖 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傅琢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