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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马先栋与闫早玲、宋开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栋,闫早玲,宋开美,乔某,刘贤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25号原告:马先栋,居民。被告:闫早玲,居民。被告:宋开美,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天鹏,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乔某。法定代理人:闫早玲(系乔某之母),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东川子村。被告:刘贤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先栋诉被告闫早玲、宋开美、乔某、刘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先栋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先栋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先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先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