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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特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梁玉芹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梁玉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57号申请人王某。监护人王文清,农民。被申请人梁玉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梁玉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诉称:申请人之母梁玉芹于2008年4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梁玉芹已失踪8年余。申请人之父王凤雷于2008年3月1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申请人之母梁玉芹外出后,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王文清生活。现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梁玉芹,女,198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杞县××组,系申请人之母,于2008年4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王凤雷于2008年3月14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现申请人随其祖父王文清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寻找梁玉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梁玉芹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板木派出所和杞县板木乡谷熟岗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杞县公安局于镇派出所和杞县于镇镇袁庄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及本院对被申请人之父梁振青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梁玉芹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玉芹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乾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