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力徐某,徐彪徐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潼刑初字第001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力徐某,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于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福柳村*组。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彪徐某甲,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于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福柳村*组。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段晓梅,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力徐某、徐彪徐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力徐某、徐彪徐某甲及其辩护人段晓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力徐某、徐方徐某乙、徐彪徐某甲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福柳村,要求被告人牛练练牛某某用装载机将福柳园蔬菜基地的门牌楼推倒,造成财产损失,作案后逃离现场。经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福柳园门牌楼经济损失为30684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调解书、民事赔偿协议、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力徐某、徐彪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徐力徐某、徐彪徐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被告人徐彪徐某甲辩护人段晓梅认为,被告人徐彪徐某甲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且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徐彪徐某甲系从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力徐某、徐方徐某乙、徐彪徐某甲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福柳村,要求被告人牛练练牛某某用装载机将福柳园蔬菜基地的门牌楼推倒,造成财产损失,作案后逃离现场。经临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福柳园门牌楼经济损失为30684元。又查明,被告人徐力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徐方徐某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徐彪徐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且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徐力徐某、徐方徐某乙、徐彪徐某甲、牛练练牛某某均出具了从轻处罚的谅解书。审理中,被告人徐方徐某乙、牛练练牛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徐方徐某乙、牛练练牛某某中止审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力徐某供述证,2012年12月27日晚11时许,我与徐方徐某乙在徐彪徐某甲的超市喝酒,三人商议推福柳园村的门牌楼,徐方徐某乙打电话没有联系上车。后我打电话1000元联系了一辆装载机。28日2时许我们三人在村口等装载机,我上车对司机说将门楼推倒,司机不干,我说出事不用他负责,门楼推倒后我给了司机1000元。对被毁的福柳园门牌楼经济损失为30684元的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人牛练练牛某某供述证,2012年12月28日1时许,老板王南王某安排我到福柳园村铲土,我和童浪浪童某某开装载机去了。到后一30岁小伙子让我将门牌楼推倒,我不干,对方三人语言威胁不让走,后我将门楼推倒,对方给了1000元。对被毁的福柳园门牌楼经济损失为30684元的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人徐方徐某乙供述证,2012年12月末一天晚上两点,我与徐力徐某、徐彪徐某甲喝酒,徐力徐某说将福柳园村的门牌楼推倒,联系了装载机。门楼推倒了,徐力徐某对我说他给了司机1000元。对被毁的福柳园门牌楼经济损失为30684元的鉴定意见无异议。被告人徐彪徐某甲供述证,2012年12月28日凌晨0时许,我与徐力徐某、徐方徐某乙三人喝酒时,商议推倒福柳园村的门牌楼,徐力徐某联系了装载机。门楼推倒了,徐力徐某后来对我说他给了司机1000元。对被毁的福柳园门牌楼经济损失为30684元的鉴定意见无异议。2、被害人曹双丁曹某某陈述证,2012年12月28日5时许,福柳园蔬菜基地一工人开车经过村西头,发现门牌楼被推倒。对被毁的福柳园门牌楼经济损失为30684元的鉴定意见无异议。3、证人童浪浪童某某证言证,2012年12月28日1时许,牛练练牛某某让我和他到福柳村铲土,到后一人让将福柳村门牌楼推倒,牛练练牛某某不愿推,另一男的上车让推,牛练练牛某某开车将门牌楼推倒,对方给了1000元。证人王南王某证言证,2012年12月28日1时许,我和汪欢汪某一起吃饭时,徐力徐某打电话让我用装载机给他端点土,我安排牛练练牛某某去办。证人吕新勇证言证,2012年12月27日晚12时许,福柳村人给我弟王南王某打电话,让铲几铲土,给1000元,王南王某让牛练练牛某某、童浪浪童某某去了。28日8时许牛练练牛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叫车的人让将福柳村门牌楼推了。证人汪欢汪某证言证,2012年12月28日1时许,我和王南王某一起在临潼邮政大楼东边夜市吃饭时,福柳园村的人打电话给王南王某,让推土机铲土,费用1000元,王南王某电话安排牛练练牛某某开车去。证人曹卡龙曹某乙证言证,2012年12月28日4时50分,我从福柳园蔬菜基地到村西口时,发现门牌楼被推倒了。4、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2012年12月28日,被害人曹双丁曹某某报警,福柳园村西口门牌楼被人用装载机推倒。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牛练练牛某某被传唤到案,对其推倒福柳园村西口门牌楼供认不讳。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徐方徐某乙、徐彪徐某甲被抓获。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徐力徐某投案自首,对其伙同徐方徐某乙、徐彪徐某甲指使牛练练牛某某用装载机将福柳园村门牌楼推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福柳园门牌楼经济损失为30684元。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证,作案现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福柳园村西口。7、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徐力徐某出生于1981年6月10日。被告人徐彪徐某甲出生于1983年2月23日8、调解书、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证,被告人徐力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徐方徐某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徐彪徐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且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徐力徐某、徐方徐某乙、徐彪徐某甲、牛练练牛某某均出具了从轻处罚的谅解书。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徐力徐某、徐彪徐某甲当庭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不同证据。被告人徐力徐某、徐彪徐某甲当庭供述了故意毁坏财物的经过,该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力徐某、徐彪徐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徐力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彪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但其没有主动投案的证据,故被告人徐彪徐某甲及其辩护人主张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彪徐某甲与被告人徐力徐某、徐方徐某乙共同商议推倒门牌楼,但在实施过程中,其表现没有被告人徐力徐某、徐方徐某乙积极,故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力徐某、徐彪徐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徐彪徐某甲辩护人辩解其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之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及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力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彪徐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莎警示寄语被告人徐力、徐彪:你们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徐力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彪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你们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通过这次审判,希望你们能吸取教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同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的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