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昌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昌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51号原告: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陈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秀,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昌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傅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