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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灼华诉刘华英、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灼华,刘华英,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56号原告:叶灼华,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熊莉,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灼华诉被告刘华英、伊犁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灼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左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