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4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苏州革新百集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州志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革新百集传媒有限公司,苏州志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4244号原告苏州革新百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28号馨都广场10幢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迪,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程,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志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贵都大厦1幢3A8室。法定代表人金志豪。本院在原告苏州革新百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志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革新百集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革新百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志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革新百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大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