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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秋阳诉被告高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阳,高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01662号原告黄秋阳,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峰,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铁路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阳诉被告高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找不到被告,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岩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