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秋阳诉被告高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阳,高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01662号原告黄秋阳,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峰,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铁路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阳诉被告高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找不到被告,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岩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