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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苏树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树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6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树苗,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10月1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树苗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树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4时许,被告人苏树苗伙同陈某(已判决)、“亚文”、“亚瑞”(另案)在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牙象岭水库一工地内,将停放在该处的五辆钩机、一辆推土机的油箱撬开,盗走柴油11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树苗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树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苏树苗盗窃一次、数额较大、系累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本院对苏树苗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树苗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对同案人陈某作出有罪判决。再查明,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苏树苗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年10月11日刑满被释放。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收据、报案材料、证明两份、调取证据清单、治安卡口监控视频录像截图说明、办案说明、作案车辆运动轨迹图资料、(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2011)茂南法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书、被告人苏树苗的户籍资料、证人陈某的证言、证人叶某的证言、证人莫某甲的证言、证人莫某乙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苏树苗的供述、茂价鉴字(2015)039号被盗柴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一张、现场图片四张、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树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所得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6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苏树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苏树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苏树苗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树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国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柯凤群附本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坦白】��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