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1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得胜中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得胜中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11民初50号原告营口得胜中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王艳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霞,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邓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夫通,系公司职员。原告营口得胜中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得胜公司)诉被告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营口中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霞,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夫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营口得胜公司诉称,2010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E-WXB-1014534《承揽合同》及加热炉日常包保维修技术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加热炉进行全年维修维护工作,维修费按被告中板产量0.9元/吨,进行计算(含17%增值税)。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对被告加热炉进行了维护维修。2010年11月3日,双方签字确认,原告维护维修加热炉18604.585吨,货款为16744.13元,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6744.13元;2、被告自2010年11月3日起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罚息计算支付利息。被告五矿营口中板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没有法律规定,而且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E-WXB-1014534《承揽合同》及《加热炉日常包保维修技术协议》各一份。《承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加热炉进行全年维修维护工作,维修费按被告中板产量0.9元/吨,进行计算(含17%增值税);结算方式及期限:每月凭增值税发票结算(按中板厂中板产量计)。该承揽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加热炉进行了维护维修。2010年11月3日,经双方确认,被告2010年10月中板产量为18604.585吨。按照每吨0.9元/吨的计算标准,货款金额应为16744.13元。2010年11月7日,原告营口得胜公司向被告五矿营口中板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6744.13元的辽宁增值税发票。诉讼过程中,被告未举证证明该笔维修费用已经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承揽合同、技术协议、产品产量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得胜公司与被告五矿营口中板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及加热炉日常包保维修技术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承揽合同、维修技术协议、产品产量单及增值税发票,可证明原告提供服务产生了维修费用16744.13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维修费用16744.1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约定逾期给付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欠款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及技术协议中并未约定维修费用给付期限,故被告关于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等辩解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得胜中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费用16744.13元;二、被告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从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16744.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原告营口得胜中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营口得胜中板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列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天伟人民陪审员 孙艳君人民陪审员 井绪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