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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云诗与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诗,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第171号原告王云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宪伟,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诗与被告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诗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云诗负担。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