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袁丹金与刘如鑫、孙晓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丹金,刘如鑫,孙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302号申请人袁丹金。被执行人刘如鑫。被执行人孙晓玲。申请执行人袁丹金与被执行人刘如鑫、孙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如鑫、孙晓玲在银行的存款8981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