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刑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自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自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刑终字第54号原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自力,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因犯盗窃罪,2008年3月9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自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自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自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自力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自力撤回上诉。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赫志平审判员 曹纪峰审判员 杨国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