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黄川与刘绪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川,刘绪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338-1号原告黄川,男,199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绪忠,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川诉被告刘绪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川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川负担。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田学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甘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