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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洪君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特11号申请人刘洪君,男,汉族。申请人铁岭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法定代表人李树普,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磊,铁岭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副科长。2015年11月25日,申请人刘洪君以“右下后牙疼痛月余”为主诉,到铁岭市中心医院口腔科门诊就诊。患者上前牙为固定桥体修复,完善检查,行局麻下患牙拔除术。在拔牙过程中,因牙根部阻力大,在患牙脱位时后牙钳柄部碰撞上颚前部烤瓷牙,致一组六颗连体牙损坏,因此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刘洪君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01月07日作出(2016)铁医调字第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铁岭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洪君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捌仟壹佰圆(8100元);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0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洪君与铁岭市中心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洪君与铁岭市中心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