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告刘万礼诉被告白建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礼,白建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49号原告刘万礼,男,汉族,1949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郑彦、高鹏(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建良,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刘万礼诉被告白建良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万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万礼负担。审判员 李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