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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告刘万礼诉被告白建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礼,白建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649号原告刘万礼,男,汉族,1949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郑彦、高鹏(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建良,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原告刘万礼诉被告白建良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万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万礼负担。审判员  李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