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邵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25号罪犯邵野,无业,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以(2007)港北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邵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2008年12月10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2011年11月8日获减刑一年、2013年7月31日获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邵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邵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133.26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