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孔令帅与阚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帅,阚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孔令帅。被告:阚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帅与被告阚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帅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孔令帅负担。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李永顺人民陪审员 郑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