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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孔令帅与阚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帅,阚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孔令帅。被告:阚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帅与被告阚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帅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孔令帅负担。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李永顺人民陪审员  郑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