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11��原告王某,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哲庄乡。被告廖某某,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政学书记员 胡建勇书记员 胡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