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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11��原告王某,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哲庄乡。被告廖某某,女,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政学书记员  胡建勇书记员  胡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