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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建阳市奇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剑发纸品有限公司、蓝文升、邓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建阳市奇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剑发纸品有限公司,蓝文升,邓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453号原告福建省建阳市奇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塔下工业园区白茶布,组织机构代码75136621-4。法定代表人王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庆雄,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剑发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97号园区东路1号4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07322098-7。法定代表人蓝文升。被告蓝文升,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告邓建华,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现住南平市。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闽0703民初4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剑发纸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区支行的账号的账户限额在360000元内的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即原告所有的(车牌)江淮牌重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