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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29号原告霍某某,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