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29号原告霍某某,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