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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从圣与被执行人冯宁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从圣,冯宁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杨从圣,男。被执行人冯宁丹,女。原告杨从圣与被告冯宁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冯宁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从圣欠款人民币83000元,承担受理费900元。本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道执字第28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付全齐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