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于海文与承德县六沟镇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文,承德县六沟镇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文被执行人承德县六沟镇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于海文与承德县六沟镇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