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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特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卢月桂、卢国良等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月桂,卢国良,何淑桃,李林法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113号申请人:卢月桂,女,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卢国良。申请人:何淑桃。申请人:李林法。申请人卢月桂、卢国良与申请人何淑桃、李林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于2016年1月30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何淑桃、李林法赔偿卢月桂、卢国良因母亲朱艮蕊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75000元,定于2016年2月2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何淑桃、李林法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由何淑桃、李林法加付赔偿金75000元,卢月桂、卢国良可按总额150000元就何淑桃、李林法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