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财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北京慧诚尚德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慧诚尚德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财保字第5号申请人:北京慧诚尚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世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泽山,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申请人: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慧诚尚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王 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