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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4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熊军与吴云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军,吴云峰,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467-3号原告(反诉被告):熊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吴云峰。第三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鹤溪北路170号。法定代表人:梅帮木,执行董事。被告吴云峰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支慧、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熊军与被告(反诉原告)吴云峰、第三人丽水现代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军与反诉原告吴云峰均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军与反诉原告吴云峰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熊军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吴云峰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8360元,减半收取191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4180元,由原告熊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9000元,由反诉原告吴云峰负担。审 判 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