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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9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11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虞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虞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罗迎冬审 判 员  韩 俊人民陪审员  尹如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