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9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11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虞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虞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罗迎冬审 判 员 韩 俊人民陪审员 尹如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