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异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单欣学、虞调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异初字第10号原告:单欣学。委托代理人:吴国祥。被告:虞调娟。委托代理人:张涵刚。被告:刘海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欣学诉被告虞调娟、刘海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欣学撤回对被告虞调娟、刘海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陈 维审判员 吴秀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