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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异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单欣学、虞调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异初字第10号原告:单欣学。委托代理人:吴国祥。被告:虞调娟。委托代理人:张涵刚。被告:刘海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欣学诉被告虞调娟、刘海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欣学撤回对被告虞调娟、刘海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陈 维审判员  吴秀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