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与王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王小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6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代表人唐宗信,行长。委托代理人洪仙珠,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率,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小容,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与被告王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86401.07元,利息14169元,本息共计500570.07元(暂计至2015年6月2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2、原告对被告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被告王小容向原告提交《二手房贷款申请书》,向原告申请50万元贷款。2013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王小容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各一份,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240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2、贷款利率采取浮动利率方式执行,浮动周期为12个月,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3、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年罚息利率/360。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由王小容提供全程抵押担保。贷款合同附件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行使其他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小容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xxxx**号)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他项权证号为:济房他证历字第xxxx**号,债权数额为50万元。2014年1月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34年1月2日,借款月利率5.458‰,贷款年利率6.5496%,日利率6.5496%÷360��≈0.0182%;日罚息率6.5496%÷360天×150%≈0.0273%;罚息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0.0273%。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偿还借款。截止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王小容累计拖欠贷款本金486401.07元,利息(包括罚息)14169元,本息共计500570.07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小容的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小容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小容偿还截止至2015年6月25日的本金486401.07元、利息(包括罚息)1416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此后的利息、罚息,应当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主张对被告王小容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济房他证历字第x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截止至2015年6月25日的贷款本金486401.07元、利息(包括罚息)14169元,本息共计500570.07元。二、被告王小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为:(486401.07元(期间如被告还款,则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数)+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0.0273%(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随其调整)。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有权就被告王小容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的房产(济房他证历字第xxxx**号)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共计1188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1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璐 璐人民陪审员 林 常 云人民陪审员 ���葛立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安 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