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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闫继生与被告梁瑞、梁立晋、张玉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继生,梁瑞,梁立晋,张玉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闫继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被告:梁瑞,女,,汉族。被告:梁立晋,男,汉族。被告:张玉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继生与被告梁瑞、梁立晋、张玉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张旭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腾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