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闫继生与被告梁瑞、梁立晋、张玉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继生,梁瑞,梁立晋,张玉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闫继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受权。被告:梁瑞,女,,汉族。被告:梁立晋,男,汉族。被告:张玉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继生与被告梁瑞、梁立晋、张玉炎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继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张旭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腾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